点支式幕墙驳接爪规格使用求证
如何理解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9.2.10 点支承玻璃幕墙应采用带万向头的活动不锈钢爪,其钢爪间的中心距离应大于250 mm。”?我理解是驳接爪中心间距应大于250 mm(即两个钢爪间的距离),曾碰到过一个工程监理提出这个问题,我也是这样解释,并得到认可;
但另一种解释是驳接爪臂孔间应大于250 mm(驳接头间距),则250以下(含250)的爪都不得使用,深圳曾有个较大的幕墙公司所在一个工程中使用了220的爪,据说是后面业主要求拆换,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不知道这过程中是否有要求相关专家对该条文进行解释,并且已经完工的点式玻璃幕墙工程中,绝大部分使用的都是250以下的爪,那岂非全部不合格?
有没有同行碰到这个问题并且提请那些所谓大专家组解释过这个条文的?我看这条文有点扯,规范后也没有对于这个条文的解释 我的理解是以前只有250系列的驳接爪
所以验收规范只以以前情况制定的
而现在材料种类增加,规范合理了,但验收规范却远远滞后
现在好多规范改变,但验收规范还是依据以前规范制定的,都没有调整 这个是规范里规定了玻璃孔边到玻璃边的距离,这样再加上我们的安全系数所以国内现在一般都是在250系列左右!13764318083 同样是这本规范9.2.9‘高度超过4m的全玻幕墙应吊挂在主体结构上,....’
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太‘落后’了!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7.1.1表中规定:下端支撑的全玻璃幕墙最大高度
12mm玻璃为4米;15mm为5米;19mm为6米。 另,我们验收最好以《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为准,
这里面没有250mm的规定。 执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就可以了 干什么还非得执行装饰工程验收规范,就是执行验收规范也应该是玻璃幕墙工程验收规范,有些监理不懂瞎说 102规范里讲到玻璃孔边到玻璃边不小于70mm。这样来看220的是满足要求的,不知道监理怎么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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